“潮濕環境”或者“潮濕場所”在規范中常有提及,如GB55037-2022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》第10.1.12條,可能處于潮濕環境內的消防電氣設備,外殼的防塵與防水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:1對于交通隧道,不應低于IP55;2對于城市綜合管廊及其他潮濕環境,不應低于IP45。
那具體什么樣的環境就屬于潮濕,有沒有量化的標準呢。
GB/T 15957-1995《大氣環境腐蝕性分類》是可查出比較早的來源,不過該規范已經廢止,其對大氣相對濕度有具體量化標準,如下:
4.1 大氣相對濕度(RH)類型
本標準將大氣(包括局部環境、微環境)相對濕度分為下述三類:
4.1.1 干燥型:RH<60%
4.1.2 普通型:RH 60%~75%
4.1.3 潮濕型:RH>75%
GB50194-2014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》在術語中直接有潮濕環境的定義
2.0.23 潮濕環境 damp environment
本規范僅指相對濕度大于95%的空氣環境、場地積水環境、泥濘的環境。
GB55024-2022《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》8.5.1用電設備安裝在室外或潮濕場所時,其接線口或接線盒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。在條文說明中也有相關定義:本條所指潮濕場所是指相對濕度大于95%或相對濕度長期超過75%的空氣環境、存在積水或其他導電液體、泥濘的環境。
JGJ 232-2011《礦物絕緣電纜敷設技術規程》4.1.13的條文說明中,有一句“相對濕度長期在75%以上定義為潮濕環境”。